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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嘎查**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秋季,被告人李某某将**镇**嘎查自家住房周围的林地卖给他人采伐后清理树根,2018年全面翻耙后种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人员鉴定,被占用林地位于**镇**嘎查4林班55小班,面积19.5亩,该地块原地类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现状农田。2019年春季李某某将涉案地块栽植柏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等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马占山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队 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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