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5、6月起,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干家湾苞谷地梁子处占用林地种植芒果,又因被占用林地内的原生植被影响其载种芒果树的生长,李某某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种植芒果范围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李某某的行为占用林地面积达1.1289公顷(16.93亩),毁坏林木为624株,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49.35立方米,材积23.88立方米,原有植被完全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鉴定书;林权证明;小班调查卡片;卫星照片截图;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某、刘某某、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6.9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998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到案经过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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