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区**镇**村土地建设篮球场造成耕地严重毁坏13.247亩。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占土地总面积13.247亩。全部为耕地,所占土地用水泥硬化了道路,建设了一个篮球场、三个木屋、一个景观池塘、一个停车场等违法设施。致使原有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2018底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将被毁坏土地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陈某某、宋某某、蔡某某、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保平
检察官助理:袁龙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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