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6********,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平县**乡**村委会**村于2012年10月14日将“老羊冲”集体林地全部流转给祝某某,并办理了林权变更手续。在2015年期间,祝某某请工人到“老羊冲”林地内砍草准备种植重楼时,遭到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挠,于是被迫撤出。后来勐桥乡大梁新寨村、大梁苗寨村和马鞍底乡部分村民就私自进入“老羊冲”林地毁林占地并种植香蕉。被告人李某某在“老羊冲”范围内原有3块田地,但未持有这3块田地的有效权证。2014年,李某某在上述3块地内栽种香蕉。2016年6月份,李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家人到“老羊冲”林地范围内两个位置毁林占地并栽种了香蕉。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队鉴定:李某某在“老羊冲”种植香蕉的面积共2.25公顷(33.75亩),其中两处新毁林种植香蕉地块面积为0.83公顷(12.45亩),在林权证范围内,认定为林地,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112立方米;3块原有田地总面积为1.42公顷(21.3亩),其中有0.43公顷(6.45亩)在林权证范围内,认定为林地,剩余有0.99公顷(14.85亩)不在林权证及林地一张图范围内,不认定为林地;故李勇在“老羊冲”林地毁林占地面积认定为1.26公顷(18.9亩),蓄积量:112立方米,因种植香蕉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到金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曹某某、普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2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0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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