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5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种植农作物获得收益,于2013年春天擅自将自家林地内的杨树卖给他人,并于2014年春天将该地块非法开垦种植农作物至2017年,2018年至2019年将开垦的林地转租给他人,开垦林地面积为24.07亩。经阿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侦队民警讯问,李某某承认其非法开垦林地的事实。经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该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现场林地的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形成耕地,具备耕种农作物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林地权属证明等;2.孙某某等九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文书;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双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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