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址:翁某某**镇**村**村**栋**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向翁某某龙仙镇民主村龙公组承租到“翻坑山”土地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雇请肖某某、刘某某等工人用钩机在“翻坑山”挖山开路,取拉泥土,平整土地,毁坏林地原有植被。2020年2月11日,经林业公安民警到场制止后停工。2020年8月24日,经翁某某林业工程师对“翻坑山”毁林现场进行鉴定:1.龙仙镇民主村,原地籍图的林地为I林班,016、017小班;2.毁坏森林植被面积为7.89亩,地类为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其非法毁坏的林地进行复绿。2020年9月14日,经翁某某龙仙林业站工作人员会同侦查人员对“翻坑山”毁林现场进行复绿勘验检查,结果:复绿树种为松树,松树高30-45公分;复绿规格为2.5米*3米,复绿面积为17.5亩,成活率为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查;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相关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经翁某某林业工程师对毁林现场进行鉴定,毁坏森林植被面积为7.89亩,地类为生态公益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幸灵
2020年9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971****。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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