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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69********,汉族,初中一年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住**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612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5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0年开始在泰来县**镇**村**屯北沙坨子天然次生林地里种植农作物。后逐年开垦种植花生、绿豆、玉米、板蓝根等农作物。2019年案发后,已补植杨树。经鉴定,非法开垦变更林地面积25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20196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泰来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泰来县人民政府更正说明、新植林小班调查卡、泰来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关于**镇**村村民李某某开垦林地的鉴定意见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莹 

                             202072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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