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5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沧县**镇**村非法占用农用地19.52亩用于建设厂房等设施,实际破坏土地面积为17.8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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