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安远县**镇**圩,职业:务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和8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与安远县版石镇松岗村村民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商议同意将安远县版石镇**村**塘“**坑”山场内的责任山给李某甲经营使用,并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13日与李某丁、李某丙签订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流转合同》。2017年11月,安远县版石镇**村村民李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铲车在**村**组“**坑”山场开挖林地建猪场。李某甲在将林地开挖平整后,将部分平整好的林地以14万元的转让给周某甲,其余部分与周某乙合伙经营,周某乙让儿子周某某以其名义与李某甲签订了《养殖厂入股合作协议书》。2018年6月25日李某甲将建好的猪场以80元每头的价格租赁给本村的李某戊,并签订了《猪场代养合同书》。经安远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中心鉴定,安远县版石镇**村**塘猪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4亩。2019年8月26日,李某甲主动到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养殖场入股合作协议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和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组“**坑”山场修建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11.4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晓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1571****;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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