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资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资源县瓜里乡水头村爱子冲与当风坳山场公益林开山种植树,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原有林地大量毁坏。
经聘请资源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及类别进行技术鉴定:林地被毁坏后用于坡改梯项目建设,原来的植被已部分毁坏。15林班20.1小班,被占用前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二级,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石山灌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瓜里乡水头村爱子冲山场被毁林开垦面积3.0公顷(45.0亩),难以通过人工恢复原有植被。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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