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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1990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13日,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08、2009年开始向广州市番禺区**街**村经济合作社、**街**村经济合作社承租位于**街**村**(土名)与**村**(土名)交界处地块林地。在其后的多年时间里,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机关审批,擅自在上述林地修建厂房、农庄、仓库等,造成林地大量毁坏。2019年10月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场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后又于同年11月19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经广东**造绿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上述林地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面积为24.56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其中硬底化面积14.79亩,林业种植条件为严重毁坏;非硬底化(推土、草坪、草木)面积9.77亩,林业种植条件为非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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