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林场*组。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春,被告人李某某在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施业区内新村(永志)屯西山开垦林地,并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至今,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占用林地开垦农田面积20.28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林权证等;
2. 证人柴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林场*组其家中;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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