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公司职工宋某甲等人,在龙口市高新区徐家村村东原高新区墓地挖走河沙共计16700立方米。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原砂共价值人民币208750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国土部门许可,采取用酥石硬化等方式占用龙口市东莱街道南巷村位于龙口市武装部北侧的集体耕地4296.5平方米(6.44亩),压占土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占用南巷村位于龙口市五里北侧道西(东江派出所东侧)的耕地4670平方米(7.005亩),压占土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2019年9月24日,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批准擅自侵占集体土地挪作他用,涉及区域土地总面积为8966.5平方米(约13.45亩),全部为耕地。涉事两宗土地已全部用酥石硬化,地表形成了致密的硬土层,地块二且建有大量彩钢瓦棚,堆放有大量建筑类材料和工程机械。上述行为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耕层土壤失去原有的理化性状和生产能力。上述区域涉及的土地目前不能耕种,属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国土部门许可,占用龙口市东莱街道南巷村位于南巷村南、五迟路路东的集体耕地(金沙建材厂院内)1.26亩建设1处彩钢瓦房;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占用南巷村位于五里桥路东的集体耕地共计0.8148亩建设2处彩钢瓦房。2019年11月29日,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鉴定:李某甲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涉及两块土地区域总面积为1383.2平方米(约2.07亩),地类为耕地;涉事两宗土地地面已进行了水泥混凝土硬化,并建设了水泥混凝土墙体的彩钢瓦房,地块二虽拆除了部分地上建筑并在原建筑物的混凝土地面上覆盖一薄层土,但是其地面水泥混凝土部分并未彻底铲除,土地的种植条件并未真正恢复。上述行为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耕层土壤失去原有的理化性质和生产能力,属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国土部门许可,采取用水泥硬化、建设彩钢瓦房等方式占用龙口市东莱街道南巷村村南、五迟路东以及李巷村的相关集体耕地。2020年4月23日,经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村集体农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涉及土地区域总面积为1782.1平方米(约2.67亩),地类全部为耕地。涉事地块一、地块三地面已建设了彩钢瓦房,地面进行了硬化,并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地块二进行水泥路面硬化。上述行为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耕层土壤失去原有的理化性状和生产能力。上述区域涉及的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目前不能耕种。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发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关于李某甲违法占地建设彩钢瓦房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案的调查报告、土地租赁合同书、协议书、关于李某甲违法占地督导整改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李某甲占用五里桥西侧地块、武装部北侧地块情况照片、李某甲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李某甲现场占地照片、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李某甲无证采沙照片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照片、换地协议书复印件、租赁合同、土地转包协议、转包合同复印件等书证;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智某某、陈某甲、王某甲、柳某某、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乙、赵某某、张某乙、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于某某、姜某戊、郭某某、宋某乙、蒋某某、迟某某、慕某某、秦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伍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