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原他山北路122)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淘宝网购物的方式从网上购买射钉枪及改装配件,并将所购部件在余庆县松烟镇其经营的照相馆四楼杂物间内组装成免顶可击发的疑似火动力枪支三支,后于2018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三支疑似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帐单详情、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淘宝交易记录、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文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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