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左右,受工友王某某(已判刑)委托,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淘宝网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钉管、红外线瞄准器等工具及配件一套,后王某某将购买的零部件组装成射钉枪持有并使用。同时,李某某自购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配件一套,组装成射钉枪持有并用于打猎,后于2017年11月2日被查获。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王某某自制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同时查明:同年9月,受陈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李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淘宝网为其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支配件共两套,陈某某自行组装成两支射钉枪后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淘宝订单信息、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4.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宗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雪梨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家,联系方式:1379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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