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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住江西省萍乡市**镇**小区**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西省萍乡市**镇五金店购买射钉枪,通过登录其妻子阳某某的淘宝账户,先后在淘宝购物平台“**五金店”、“**五金机械”等网店购得枪托、加长钉管等配件,采用焊接、加装等方法,自行制造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可击发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为6mm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李某某住址地将其抓获,后依法搜查了其户籍所在地,查获了上述枪支并予以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6788****)。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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