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打鸟需要,用铁条、钢管等零件,在自己家中自制了两把火药枪,其中一把于1989年左右被公安机关收缴,另一把存放于家中。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不定期对留存的火药枪进行擦拭、维修等。2020年5月13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到**镇**村**组李某某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属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候审在家,电话1982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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