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住合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8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搜查并扣押枪支一支、颗粒状铁珠若干、金黄色弹丸。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9610****;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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