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10月7日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和钢管等零件,后改制成射钉枪用于打鸟。2018年12月5日,武平县公安局桃溪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被告人位于**镇**村**号的家中搜查,被告人主动将存放于一楼谷仓的射钉枪交给民警,后被口头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射钉枪一支、钢管二根、弹珠若干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1年1月12日
书记员(代):肖平珍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枪支等物品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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