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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三明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号**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具体日期不详)在三明市区一五金店(具体地址不详)以人民币11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火药击发的射钉枪,后在钢材市场购买了一截白色的钢管,利用其上班场所三明市**有限公司的电焊机对其购买的射钉枪进行非法改装,以火药作为击发动力,自制子弹多次在公司附近的毛竹山进行打靶。并在淘宝APP上网购了蓝光手电、枪托、消音器,其中蓝光手电被被告人拼装在射钉枪原本枪口部位,枪托安装在射钉枪尾部,消音器无法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将消音器与射钉枪放在一起。在改装射钉枪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黑色的油漆将枪管喷成黑色,并用一个黑色的渔具包包着,藏在宿舍旁边的房子屋顶下面的隔层里面。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利用射钉枪自制改装枪支一支,并带民警到其宿舍旁边的房子屋顶下面的隔层里取出一个黑色的渔具包,在渔具包内装有一支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和消音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符合枪支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附件(支付宝购物单3份)、**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牌照)、李某某职业资格材料、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改装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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