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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组**号。因犯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0年8月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蔡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支坏了的长柄旧土铳和一根不锈钢管,要被告人李某某帮其修理、翻新。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该土铳和钢管到其位于浠水县竹瓦镇朱店乡铜锣山村老家,利用其家中的工具,更换了该土铳枪管,重新制作了火板和击锤,并组装完成后,将修好的土铳交给蔡某某。蔡某某使用一段时间后,觉得效果不好,遂放在其家中。

2019年12月份,蔡某某又交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支坏了的短柄旧土铳和一根不锈钢管,要被告人李某某帮其修理、翻新。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该土铳和钢管到其老家,用同样方式帮蔡某某修好了该土铳。蔡某某使用该土铳在其老家附近打猎,并分次送了几只野鸡给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修枪的酬劳。

2020年7月25日,接到举报的公安民警从蔡某某家中查获两支土铳。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蔡某某家中查获的两支土铳均能够有效击发底火,有效发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浠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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