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受李某甲(另案处理)委托,在淘宝网购买射钉器、无缝管、空包弹等枪支配件,并在家中组装成猎枪后,交给李某甲用于狩猎,李某甲付给李某某购买的费用人民币750 元。2017年6月,李某某受李某甲委托帮忙田某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田某某自己组装后用于狩猎,后被查获。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猎枪属于枪支, 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田某某证言;4.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可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2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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