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出于喜好,通过淘宝购买射钉枪及空心钢管、瞄准镜等物品,借助高县贾村街上**车行电焊机焊接,成功制造带瞄准镜及枪托并以火药为动力、长约1.3米的枪支一支,之后一直存放于家中用于玩耍使用。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乡**村**组李某某家中将该枪支缴获,同时缴获大小钢珠2000余颗及黑火药24克等物,并将李某某现场传唤到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其父亲电话通知后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6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