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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号。2009年4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高湾村合挖(小地名)捡拾一射钉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陆续从拼多多网店购买了无缝钢管、钉管套、自动退壳射钉器、限位销螺帽、射钉器撞针等物。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村3组张口山(小地名)借用当地修路工人的焊机,用购买的无缝钢管、钉管套、自动退壳射钉器、限位销螺帽、射钉器撞针等物对射钉器进行加工、改装,制成一支能够正常击发的射钉枪,存放于家中。2020年9月2日,该可疑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0月26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人身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俐

检察官助理:李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枪支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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