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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工友孙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管等枪支零部件,后在其家中将枪支零部件进行改造,非法组装成猎枪一支,用于猎。2019年9月11日,李某某到保康县马桥派出所投案,上交自制猎枪一支。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组装的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2.受案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缴物品证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枪支,违反了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凌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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