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4********,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吓唬地里的松鼠,在**路**铺面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并在**的家里私自改装枪支,之后因枪支出现问题不能使用,李某某于2019年在手机京东APP上购买了射钉枪的五件套和无缝钢管继续改造射钉枪。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枪支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村委会**村**号的处所,联系方式134089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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