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普格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螺髻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打鸟将其父亲购买来用于装修的射钉枪私自进行了改装。在自己家二楼的客厅内使用钢管、锯子、板手、焊机和内六角扳手等工具给射钉枪加装钢管并用焊机焊接了瞄准器。该枪支后经凉山州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非法改装射钉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制作枪支的目的在于打鸟,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俐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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