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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主动到佳县公安局坑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拼多多网上看到有卖枪的图片,于是在拼多多网站上购买了枪支的零部件及200多颗钢珠弹,2018年4月5日经*达、**快递公司将李某某在网上买的枪支零部件邮寄回来,后李某某将邮寄回来的枪支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完整的猎枪,并在山上打猎四五次。2019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将该猎枪借给**镇**村的高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使用,同年的1月29日被佳县公安局坑镇派出所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制造的枪形物体属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快递公司提供的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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