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京东软件购买射钉枪管套、无穷管(枪管)等配件,由李某甲(已起诉)提供射钉枪,并伙同李某甲在**镇**鱼塘屋内,使用手持切割机、内六角等工具制造火药枪(该火药枪枪身有“南山制造NSZZ********”字样)一支。
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共同制造的一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合伙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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