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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称印江自治县)******组,现住印江自治县**街道**村**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先后购买射钉枪、无缝精密钢管、钢珠等零件并进行组装后,存放于印江自治县**镇**村**组自家厢房楼上。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李某甲(另案处理)委托,在淘宝网上先后购买射钉枪、无缝精密钢管等零件组装后,交给李某甲,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传唤证、到案经过、核查涉枪线索的通知、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淘宝交易订单截图、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二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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