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将一把射钉器拆除射钉器部分部件,购买钢管制作成枪管,安装到射钉器上,将射钉器改制成枪支。2019年10月21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现场缴获、扣押其改制的枪形物体。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改制的枪形物体由射钉器改装而成,具备枪管、发射机构、击发机构等枪支主要部件,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枪支。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刘某某(已判刑)驾驶的电动车到禁猎区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田野处使用枪支非法猎杀鸟类。当晚,刘某某拿头灯照着夜鹭,被告人李某某则使用自制火药枪非法猎杀夜鹭,共猎杀了两只夜鹭。22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田野处将正在非法狩猎的刘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电动自行车一辆、鸟类猎物二只、头灯一个、枪形物体一支和火药弹一个,李某某逃离现场。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两只鸟类动物均为夜鹭,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6.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7.认罪认罚具结书;
8.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加强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
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11.刑事判决书;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又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使用火药枪进行非法猎杀夜鹭两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及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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