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镇**村**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吴某某,其中交货1500件(单只装大包装盒)、未交货7200件,均未收到货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9600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并销售给俞某某,其中300件已交货并收货款3300元,另外300个未交货也未收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600元。
2018年4、5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李某乙,其中300件(黑色单支小礼盒)已收货款630元,另外300件(黑色单支大礼盒)未交货也未收货款(2400元)。货款合计达人民币3030元。
2018年7月25日,进某某公安局在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假冒“英雄”和“PARKER”注册商标标识共25378件。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进某某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上海英雄有限公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企业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李某乙、俞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授权,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