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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吴某某,其中交货1500件(单只装大包装盒)、未交货7200件,均未收到货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9600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并销售给俞某某,其中300件已交货并收货款3300元,另外300个未交货也未收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600元。

2018年4、5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李某乙,其中300件(黑色单支小礼盒)已收货款630元,另外300件(黑色单支大礼盒)未交货也未收货款(2400元)。货款合计达人民币3030元。

2018年7月25日,进某某公安局在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假冒“英雄”和“PARKER”注册商标标识共25378件。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进某某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上海英雄有限公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企业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李某乙、俞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授权,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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