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xxxxxxxxxx,白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xx县,住云南省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现住香格里拉市xx镇xx号香格里拉县李氏银坊。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一个外号为“小胖”的人送给被告人李某某2件野生动物角、3件野生动物脚,后李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制品放在其经营的位于香格里拉市xx镇xx街xx廊xx号的李氏银坊内出售。2019年7月17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在李某某店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制品。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件野生动物角种属为偶蹄目牛科鬣羚属鬣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3件野生动物脚种属为偶蹄目偶蹄目鹿科麂属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鬣羚角2个、赤麂脚3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法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茸拉姆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98875xxxx,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98878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诉讼文书卷1册、诉讼证据卷1册,散页3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鬣羚角2个、赤麂脚3个现保存于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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