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某某,住布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取保候审;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年1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苏某某(已判刑)在布某某**乡**村“博书库”的牧场放养的羊子经常被老鹰叼食,便产生捕杀的念头。2019年9月底,苏某某在“博书库”的牧场用树枝、铁丝设置一处捕猎套。数日后,苏某某在该地查看时发现自己设置的捕猎套捕获了一只死去的“老鹰”,便将该老鹰带回家将内脏去除后放在家中晾晒。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老鹰带到布某某特木里镇嘎子街南段售卖时,被布某某公安局抓获。该只老鹰当场被扣押。2019年10月8日,布某某公安局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疑似猛禽类野生动物鉴定。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疑似金雕来源于华形目鹰科雕属金雕Aquila chrysaetos。金雕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80000元(捌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雪琼
拉木日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布某某**乡**村**组**号;保证人:苏某某,联系方式:1388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