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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90********,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村*号。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2015日被寄押于沂南县看守所;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18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110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7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206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3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通过微信与王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托运方式出售给王某疑似鹦鹉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鹦鹉科 Psittacid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20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前期与许昌市森林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准备投案自首时被沂南县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金晓华

                                   20207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3220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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