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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2006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7时许,涿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涿州市**镇**村李某某租住的家中发现其人工繁殖并出售鹦鹉。经调查,查获的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购买,后带回涿州市**镇**村家中进行人工繁殖。2020年4月4日李某某将繁殖出的一只绿颊锥尾鹦鹉幼鸟以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指认图片、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_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两张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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