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从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等处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赫曼陆龟、绿鬣蜥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海宁市**宠物店内将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非法出售。现查证的事实如下:
1、2015年底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500元左右的价格将绿鬣蜥1只非法出售给姚某某。经鉴定,该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2016年2月10日左右、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只1400元的价格将苏卡达陆龟2只、1只分别非法出售给俞某某、郭某某。2016年10月18日,郭某某将上述3只苏卡达陆龟寄养于被告人李某某处。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住处查获上述疑似苏卡达陆龟3只。经鉴定,该3只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3、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将苏卡达陆龟1只非法出售给邬某某。后公安机关在邬某某住处查获上述疑似苏卡达陆龟1只。经鉴定,该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4、2016年4月28日、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3600元、1550元的价格将赫曼陆龟1只及红腿陆龟1只(饲养过程中死亡)、豹纹陆龟1只非法出售给吴某某。后公安机关在吴某某住处查获疑似赫曼陆龟1只、疑似豹纹陆龟1只。经鉴定,该2只陆龟分别为赫曼陆龟、豹纹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5、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只400元的价格将绿鬣蜥2只分别非法出售给陆某甲、陆某乙。经鉴定,该2只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6、2016年10、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将苏卡达陆龟1只非法出售给徐某某。后公安机关在徐某某住处查获疑似苏卡达陆龟1只。经鉴定,该陆龟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
7、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将苏卡达陆龟1只非法出售给钱某某。后公安机关在钱某某住处查获疑似苏卡达陆龟1只。经鉴定,该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号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图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邬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吴某某、钱某某、徐某某、陆某甲、姚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叶晓金、沈翔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苏卡达陆龟6只、豹纹陆龟1只、赫曼陆龟1只、美洲绿鬣蜥3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小芳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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