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街**号。2019年7月24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华林国际E馆**档(海之源)销售砗磲与玳瑁制品。2019年7月23日13时许,民警在上述档口查获砗磲制品手串、佛珠、手镯、吊坠、桶珠手链等750件(砗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同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砗磲制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玳瑁制品烟嘴、眼镜框、梳子、发夹、手串及其他小饰品1285件(玳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同时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上述玳瑁制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5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砗磲制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英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缴获的玳瑁、砗磲制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