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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1********,汉族,靖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叶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被告人李某某家的“花狗山”山场的红豆杉树。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外务工回靖安后,叶某某委托邓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到“花狗山”山场踩点看树,最终商定以每棵2000元的价格将该山场上的两至三棵红豆杉树出售给叶某某。2017年6月份左右,叶某某安排邓某某将其中一棵地径为78厘米的红豆杉树予以砍伐,因案发,另外两棵未被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红豆杉树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3.0485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邓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笔录;5、靖林鉴意字[2017]第714号鉴定意见书,靖林鉴意字[2019]第0031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1棵红豆杉给他人,立木蓄积3.048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莉萍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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