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古某丙家住宅处,在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古某丙及其家人允许的情况下,以用脚踢门的方式强行进入古某丙家中,经古某乙、古某丙要求其退出后,仍然滞留住宅内,并持菜刀对古某乙、古某丙、张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并将古某丙家窗户玻璃1块、电视机1台、手机1部损毁,后被公安机关带离送至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李某某离开医院后返回古某丙新建住宅将古某丙家的1个电表砸坏,不听劝阻一直逗留在古某丙家家中直至凌晨5时许离开。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共计价值2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古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古某乙、古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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