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晚自行向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镇隆派出所投案,称其家中存有炸药、雷管等物品,公安民警接报后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的老屋二楼及**街**号的住处缴获疑似炸药14块(经称量净重共计2764.64克,均检出梯恩梯成分)、雷管17枚、步枪弹2枚、手枪弹5枚。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于1986年取得上述物品后一直存放在其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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