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2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年底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被害人刘某某搬至本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居住。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被害人刘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撞破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的房门后进入室内,在该住处留宿至3月25日中午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龙俊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8*****)。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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