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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建水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三日内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攀爬至被害人孙某某位于苏州市高新区**花苑*区**幢***室的房间窗户外,后因看见被害人孙某某与李某某前女友杨某某二人正在发生性关系,心生怒火,在未得到住户同意的情况下翻窗进入屋内,后至厨房拿菜刀欲对孙某某进行砍击,致被害人孙某某颈部、左小脚、左手臂三处有轻微受伤。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

3.证人王某某 、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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