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执行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朋友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湾**小区**号楼**室前女友任某某家中索债。因任某某父亲任某乙不开门并报警,李某某便冒充**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欺骗任某乙将房门打开。遂后,被告人李某某强行进入室内,与任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打,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任某乙殴打致轻微伤。期间,任某乙跌倒在厨房内,倒地后随手拿起菜刀将李某某头部殴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进过、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及任某乙受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李某某、任某乙病历材料、夏河县公安局证明、夏河县公安局委员会文件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唐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任某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任鹤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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