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杨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撬开被害人蔡某某位于本区**镇**路**号**住宅的房门并居住在内,直到2019年11月被被害人蔡某某发现后离开,期间还将房间内的电线、筒灯、铝合金天花板拆掉变卖。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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