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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蔚县**镇**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和被害人张某某在“情深似海友谊长存”和“广营超市福利群”两个微信群中互相辱骂,驾车来到张某某住宅外,强行将其院子的门锁铁环毁坏并进入院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至张某某右肘部、右膝部、左上臂受伤。2020年7月28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主页、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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