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涞水县**镇**村董某某家与被告人李某某家因相邻院墙挖沟问题引发纠纷。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丈夫闫某某到董某某家理论过程中闫某某倒地,李某某与闻声赶来的大儿媳妇刘某某一起将闫某某抬到董某某家客厅的床上。后李某某与闫某某一直在董某某家滞留,经民警多次劝说拒不退出直至2019年11月28日被带离。期间董某某及家人均不能回家居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董某某家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芳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住所,联系方式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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