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南丰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1年7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强行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区**栋**房陈某某住处,并致陈某某受伤。后李某某拒不离开上址,并曾用绳子、毛巾等物捆绑陈某某。同年2月22日20时许,李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刀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刀具1把及毛巾、绳子各2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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