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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38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邻居之间琐事,酒后到达叶县**镇**村村民张某某家,用脚将张某某家堂屋大门踹开,后闯进张某某家卧室。对张某某采取掐脖子、用脚跺等方式殴打张某某,使张某某人身受到伤害。2020年10月23日,李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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