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为找孙某某,翻越围墙进入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孙某某好友李某某家院子内。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明确告知李某某孙某某不在她家。被告人李某某仍翻窗进入李某某家堂屋并走进李某某房间内,提出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拒绝并叫其离开。被告人李某某一直拒不离开,得知李某某联系人后,才从房屋出来院子里,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才离开。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08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2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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